雲南省高院出台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創新16條措施
提高雲南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水平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關於持續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創新 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的十六條措施》,系雲南省首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司法文件,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職責提供了指南,全面提升雲南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能力和水平。
立足環境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十六條措施》為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的整體恢復注入司法力量,為守護雲南生物多樣性打造堅固的司法盾牌。
《十六條措施》提出,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違法採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藥用植物、蘭科植物的犯罪行為﹔加大對亞洲象、綠孔雀、鴿子花等雲南特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的司法保護力度﹔加強棲息於九大高原湖泊的棕頸犀鳥、青頭潛鴨、寧蒗裂腹魚等瀕危物種的多部門協同保護﹔加強中華鱘、揚子鱷等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協同保護。嚴厲打擊利用電商平台實施野生動植物及制品非法販運和貿易等行為。依法打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動植物行為,嚴防外來物種入侵。
《十六條措施》規定,依法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環境,護航候鳥安全遷徙﹔依法及時化解涉滇池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態環境矛盾糾紛﹔依法懲治在自然保護地違法開墾、開發或修筑建筑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的司法保護力度,為雲豹、滇金絲猴、雲南華蓋木、巧家五針鬆等瀕危物種提供庇護。
《十六條措施》明確,積極採用預防性司法舉措,運用禁令、訴前保全等措施,積極探索並發揮公益訴訟的預防性功能作用,預防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遏制生物多樣性喪失和生態系統退化。同時,優先適用恢復性司法措施,探索有利於受損環境恢復的裁判和執行方式,針對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要求,以自然恢復、原址原地修復為主,引導責任人對被破壞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陳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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