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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治屏障

——訪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

本報記者 孫秀艷
2021年10月22日08:2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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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筑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治屏障

近日發布的《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白皮書,充分展示了中國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全球環境治理貢獻力量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行動。白皮書指出:“中國將生物多樣性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把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各地區、各領域中長期規劃,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加強技術保障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引導公眾自覺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不斷提升生物多樣性治理能力。”

我國在相關立法方面取得了哪些積極進展,如何為建設萬物和諧的美麗家園保駕護航?記者採訪了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

記者:目前我國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秦天寶:我國先后制定修訂了50多部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涵蓋生態系統保護、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等多領域,涉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多層次立法,可以說已經形成邏輯嚴謹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框架。

比如,在生態保護領域,針對森林、草原、海洋、河湖和濕地等多種類型的生態系統,我國相應出台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等法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行政法規,《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

在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領域,新生效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范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

記者:生物多樣性保護需要制度保障,請介紹一下制度體系建設的情況。

秦天寶: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形的背景下,系統化的法律制度體系是實現生物多樣性整體保護的必要保障。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且日趨完善的具體法律制度,如行政許可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和環境監測制度等。除上述制度外,我國還形成了許多具備領域特色的專門制度,比如生態保護領域的分區管理制度,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領域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檢驗檢疫制度等,都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記者:從“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司法是重要一環,近年來針對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有哪些亮點?

秦天寶:我國已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並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受案范圍。2018年3月,我國首個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基地在江西建立。同時,我國注重以刑罰手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在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均有對損害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行為給予刑事處罰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破壞生物多樣性保護行為嚴厲打擊的態度。

記者: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請介紹一下我國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情況。

秦天寶:環境公益訴訟是保護環境、實現環境權益的重要手段。我國各級各地檢察機關已經依法提起有關濕地、林地以及瀕危動植物等生物多樣性的公益訴訟案件,彰顯了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司法態度。

這次發布的案例保護對象豐富,既有國家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植物,也有動物棲息地、自然保護區,還有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種群的保護,涉及生物多樣性的3個組成部分,對相關案件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記者:您認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未來立法的方向有哪些?

秦天寶:一是明確生物多樣性整體保護的立法目標。既要統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相互關系,也要推動生物多樣性具體領域的協同保護,實現遺傳資源、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全面覆蓋。

二是研究制定一部基礎性、政策性、協調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應以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為基點立法,注重生物多樣性法律體系內部的有效銜接,形成更具整體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

三是合理配置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制度。既要推動現有各項制度的均衡發展,也要發揮多元參與的協同作用,追求合作共治的制度目標。

《 人民日報 》( 2021年10月22日 第 12 版)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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