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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陽四男子拘禁他人暴力討債被判刑

2021年10月13日08: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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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湖北襄陽四男子拘禁他人暴力討債被判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為了討債可以毫無顧忌、不擇手段。近日,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劉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別判處十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襄陽市襄城區某村村民梁某等三人承包了崔某的公司基建工程,向被告人劉某的岳父黃某借款20萬元一直未歸還,劉某時常向三人追要。2016年1月27日下午,劉某與三人約定到襄陽市某賓館找崔某商議還款事宜,並邀約被告人劉某二、尚某(已判刑)一同前往,劉某二又邀約了被告人謝某、熊某。因崔某拒絕替梁某等三人還款,劉某便指使劉某二、謝某、熊某和尚某將梁某強行帶至襄州區某賓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梁某還款。劉某二、熊某、謝某及尚某辱罵並踢踹梁某,直至2016年1月30日上午,梁某被迫寫下21萬元欠條后才離開。2021年4月14日,梁某出具諒解書,對劉某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為給岳父索要債務,邀約被告人劉某二、謝某、熊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梁某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依法懲處。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劉某二、謝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自首﹔熊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后,能如實交代案件事實,系坦白。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王 洪 丁 俐)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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