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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說法|未獲同意隨意拍攝傳播他人親密照是否侵權

2021年10月08日08:52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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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說法|未獲同意隨意拍攝傳播他人親密照是否侵權

  近日,兩張關於“中年男子與年輕女子在公開場合擁抱親吻”的照片在社交媒體上流傳,有網民自稱通過某平台的人臉搜索匹配功能,識別出這名男子疑為廣西一大學學院領導馮某,並將兩者圖片進行比對,加以傳播。9月25日,廣西民族師范學院發布聲明稱,圖片中男子並非馮某。馮某本人已於9月2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該事件中,當事人報案稱追究惡搞者的責任。網民未經當事人同意傳播其照片和視頻,是否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呢?據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有網民詢問,哪些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傳播其肖像呢?記者了解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對此有相關規定。以下五種行為都是在合理范圍內的: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侵犯他人肖像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記者了解到,肖像權屬於民事權利,並且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禁止性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侵犯肖像權的法律后果,因此肖像權人對於被侵權的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可以起訴侵權人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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