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能主張損害賠償嗎(律師信箱)
圖片來源於網絡
尹律師:
我和前夫結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無法忍受,於是在去年倉促辦理了協議離婚。經過一年調整,我現在平靜多了,但還是覺得他對我傷害太大。請問,我還能再主張損害賠償嗎?
北京讀者 盧女士
盧女士:
您好!您所說的賠償是指“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下面為您解答。
● 是否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該規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多了一個兜底條款,就是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您的介紹,您的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子,這應屬於“重大過錯”,您作為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 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較《婚姻法》司法解釋和《民法典》司法解釋可以發現:(一)如果您在協議離婚時明確放棄了損害賠償的請求,則無法再繼續主張該請求﹔(二)如果協議離婚時沒有放棄該請求,《婚姻法》司法解釋要求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釋卻刪除了“一年”的時間限制,應該適用哪個規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我認為,在您陳述的案件中,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有利於樹立優良家風,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關於損害賠償需注意的其他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須以離婚為前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主體應當是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無過錯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訴訟離婚中,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並作出裁決。如果無過錯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離婚,可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若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法院判決離婚后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此外,如果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在一審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依然可以提出,對此法院一般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后另行起訴。若雙方都同意由二審法院一並審理,則二審法院可以在處理離婚訴訟時一並裁判。
(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尹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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