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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托孤”小心遺囑無效(律師在線)

2021年09月18日09:3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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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臨終托孤”小心遺囑無效(律師在線)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例回顧

  歐陽女士幼年父母雙亡、早年喪夫,獨自一人將獨生子撫養長大。不料兒子在高考落榜后抑郁,精神逐漸失常,最后徹底喪失自理能力,最終隻能在專業療養院療養,歐陽女士是他唯一的法定監護人。

  今年初,歐陽女士不幸罹患癌症,確診時已是癌症晚期,癌細胞迅速擴散。歐陽女士被確診一周后說話開始結巴、神志時而清醒時而糊涂。在偶爾清醒的時候,她惦記著為唯一的兒子作安排——指定自己的侄女在自己離世后擔任兒子的監護人,保護兒子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無奈,無論是律師還是公証員,在了解到歐陽女士的病況后都遺憾地拒絕為她提供服務。

  隨著人們遺囑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朋友喜歡在自己身體健康、思維清晰的時候訂立一份遺囑,但也有不少朋友在彌留之際才想起“臨終托孤”。彌留之際再安排“身后事”是否可行?

  ● 法律解讀

  古裝影視劇裡經常上演“臨終托孤”的橋段:老皇帝臨終前摒棄左右,獨自將大臣叫到床前,指定皇位繼承人並托付老臣好好輔佐新君,然后長舒一口氣,撒手人寰。而現實生活中的“臨終托孤”,卻往往因為“托孤人”(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歐陽女士在彌留之際已經無法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況且訂立遺囑屬於重大民事法律行為,對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要求極高且嚴格。

  《民法典》規定了6種遺囑類型:公証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每種遺囑都有其獨特的要求和規定:

  1、公証遺囑是在公証機構訂立的遺囑,遺囑文稿一般是打印的,根據需要會進行錄音錄像。雖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証遺囑效力最高的規定,但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公証遺囑的優勢仍然明顯。因為公証機關的公信力深入人心、公証規則非常成熟、公証員的遺囑登記能力比較專業。

  2、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隻能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打印﹔隻能簽名不能蓋章﹔年、月、日缺一不可。

  3、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証人在場見証,由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証人都要簽名並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是通過錄音錄像設備錄制訂立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証人在場見証。遺囑人和見証人都要在錄音錄像裡說清楚自己是誰,立遺囑的年、月、日。以見証人為例,“今天是×年×月×日,我叫×××,為×××訂立遺囑做見証”。

  5、口頭遺囑是危急情況下訂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証人在場見証。一旦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打印遺囑是指先用電腦將遺囑內容書寫完整,然后用打印機將書寫好的遺囑打印出來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証人在場見証,要求遺囑人和見証人在遺囑每一頁都要分別簽名並注明年、月、日。

  上述規定中“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証人在場見証”指:必須要有見証人﹔數量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証人和遺囑人、遺囑受益人都沒有利害關系﹔見証人要同時在場見証,時間空間保持一致性。

  由此可見,無論是對遺囑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還是不同遺囑類型的規定,“臨終托孤”均會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 律師提醒

  近年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老人選擇通過訂立遺囑來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訂立遺囑應該成為每個人、每個家庭財富傳承的標配。待彌留之際才訂立遺囑,猶如已經檢查出病情再上保險,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所以,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方為上選。

  (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尹紅志)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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