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什麼叫“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專家這樣解讀

2021年09月08日09:32 |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小字號
原標題:什麼叫“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專家這樣解讀

  6日,“阿裡女員工被侵害案”有了新進展:山東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通報,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隨后,濟南槐蔭公安通報: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對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

  什麼叫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阿裡女員工的控告是否構成誣告?中新網就此採訪了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鄭飛。

  中新網:什麼叫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對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說明什麼?

  鄭飛:警方通報不構成犯罪,說明公安機關掌握的証據不能証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有“犯罪事實不清,証據不足”“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構成犯罪”等類型。

  既然作出了15天治安拘留處罰,說明王某文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但該行為可能並不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新網:此前通報顯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有網友疑問,檢察院不批捕決定,是否是對此前公安相關措施的否定?

  鄭飛:刑事程序依次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刑事程序能否走下去,要經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層層審查,看案件証據是否滿足進入下一階段的要求。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不同的強制措施對人身限制程度不同,偵查機關可根據案件的情況依照法律的規定選擇適用。

  在審查批准逮捕時,則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証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証據。”証據確實充分的,才能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檢察院是否批准逮捕,雙方沒有必然聯系。

  中新網:張某和王某文都涉嫌強制猥褻,處理結果並不相同。強制猥褻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犯罪?

  鄭飛:在實踐中,犯罪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社會危害程度大小來區分。根據刑法的謙抑原則,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這在實踐中還需要聯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來確定。

  因此,隻有在強制程度和猥褻程度都比較強時,才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否則就要優先考慮適用行政處罰。

  猥褻的程度怎樣才算是“強”,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強制猥褻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來判斷。可考慮要素包括接觸原因、方式、次數、被害者意願等,這些需要以在案証據加以証明。

  中新網:王某文妻子此前發文稱丈夫是“被誣告的”,通報出來后,她表示在考慮是否起訴。控告者的行為到何種程度構成誣告?

  鄭飛:刑法中的誣告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裡面包含幾個要件:

  首先,誣告的對象必須是“他人”。

  其次,行為要求必須是自發誣告,在公安司法機關調查取証時做虛假陳述不算誣告陷害。

  行為內容則是向有權行使刑事追究活動的公安、司法機關等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捏造”是指憑空編造犯罪事實或者在發生了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憑空編造犯罪人,也就是違背客觀真實,捏造虛假的犯罪事實。

  另外,告發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活動。誣告行為必須情節嚴重,如果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動,應當視為情節輕微。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為也必須達到其所控告的事實是憑空捏造的,且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才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誣告陷害。(彭寧鈴)

(責編:徐前、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