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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不刷臉不讓進小區?業主可要求其他驗証方式

2021年08月31日09:18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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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不刷臉不讓進小區?業主可要求其他驗証方式

  伴隨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豐富,一些小區引入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但是,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証方式,這種行為是否合法?面對信息泄露的風險,老百姓對此質疑聲不斷。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隻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礎。

  實踐中,是否有相關司法案例可借鑒?人民網對此進行了整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隻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証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証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張某是某小區業主。某日,物業公司在電梯內張貼重要通知稱,小區門禁系統已改為人臉識別,限期要求業主自行帶好身份証、戶口簿、房產証等材料至物業辦理人臉和身份信息錄入,否則將無法出入小區。張某認為存在隱私風險,故不同意人臉識別驗証方式。此后,張某每次出入小區隻能跟隨其他業主通行,給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張某一再要求和投訴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為其通行提供除刷臉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驗証方式。

  承辦法官認為,張某的訴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相關條款。隨后,法官與物業公司取得聯系並指出,其違反了“告知同意”原則。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物業公司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公司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証方式。最終,在法院的組織下,物業公司在人臉識別系統上增設了刷卡功能,並將門禁卡交付給張某。雙方握手言和,張某撤訴。

  法官說法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使用人臉信息的行為觸及法律紅線。規范人臉識別的應用,才能讓科技更好服務生活。(薄晨棣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報等整理)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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