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出台后現不同聲音 是否干預離婚自由?

2020年12月17日08: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原標題:“離婚冷靜期”出台后現不同聲音 是否干預離婚自由?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離婚程序中增加30天冷靜期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相關多個熱點話題連日沖上網絡熱搜:

設置冷靜期是否干預離婚自由?冷靜期內發生家暴怎麼辦?冷靜期內一方“突擊花錢”或轉移財產怎麼辦?冷靜期30天裡都能做什麼?更有人擔心離婚因此會變難,冷靜期會出現變數,糾紛增多——

案例

“冷”了那麼久,還能回暖嗎?

家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南路的老於來自農村,常年在城市干土建工程。這些年,他在普蘭店區開發項目,生意做得還算稱心,但多年來和妻子老陳的感情一直處於冷戰期。老於多次提出離婚,妻子先是以孩子還小為由拒絕,后又說等孩子考上大學再離。這樣一拖又是好幾年。老於苦笑著說:“我們都冷靜了這麼多年了?還能回暖嗎?”

老於的妻子老陳是城裡人,有著體面的工作。兩個人結婚后,老陳掙的是死工資,但家境殷實,不愁沒錢花。老於每年的收入不固定,但老爺們嘛,家裡買房子、孩子上學等開銷全部由自己承擔。兩口子各自掙的錢各自保管,互不干涉。久而久之,兩個人各忙各的,互不關心。老於在外忙工程,老陳按部就班地上班。兩個人聚少離多,感情上出現了問題。

“這種狀況有七八年了吧。別人都以為我們已經離婚,其實我只是離家,並沒離婚。”老於回憶說。那老陳是什麼態度呢? 老於說,她心裡沒有我這個丈夫,但以前因為孩子不想離婚。現在孩子出國留學,她去陪讀了幾年。回國后也曾約過我談離婚的事,但當時我非常忙,正是工程收尾期,就沒及時和老陳辦手續。“這次我回大連市內的家和她談離婚的事,她竟然搬出了《民法典》,說離婚需要冷靜期。這不是開玩笑嗎?我們的冷靜期已經夠長的了,還要咋冷靜呢?”

老陳究竟是怎麼想的呢?老於分析,老陳是個沒有主意的人,她的主意主要來自家人或者好姐妹。最近有個閨蜜跟她說,你也是50多歲的人了,人老珠黃,再嫁是不可能了。老了老了,總得有個伴吧,所以不能離婚。老陳就猶豫了。

可老陳這一猶豫,老於隻能無奈地苦笑。“我可不是外面有人逼著要和我結婚而離婚。但這樣拖著過沒感情的生活有啥意思呢?”

至於離婚“冷靜期30天”,老於覺得,30天就30天吧,幾個300天都過去了,何必在乎這30天呢?“凡是要離婚的,30天有啥用。我們都一把年紀了,早過了沖動離婚的年齡,冷靜期對我們來說其實沒什麼實際意義。”老於說。

鮑文鋒文

■ 姚女士 四川成都 公司職員

把握機會 修復婚姻

自從“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出台后,社會和網絡上出現了不同的聲音——疑慮、擔憂甚至是譴責。但是我想說的是,離婚冷靜期給了夫妻雙方一個修復婚姻的機會,讓彼此更理性地面對自己的婚姻,重新思考婚姻存在的意義。

既然雙方已自願申請離婚,說明婚姻出現了問題和裂痕,在這分開的30天裡,彼此有機會冷靜地思考問題出在哪裡: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還是原則性的問題?有無改善的可能?尤其對於有孩子的家庭,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作為擔負著養育之責的成年人,是不是應該慎之又慎?

對於沖動離婚一族,這一制度無異於一劑良藥。如今有些“90后”閃婚、閃離很普遍。很多小夫妻結婚僅一年左右,就因為鍋碗瓢盆、油鹽醬醋、家長裡短等小事打得不可開交,直至鬧離婚。我曾經在網上看到一組數據,是對5萬個離婚者進行統計得出的結論,顯示結婚2-6年的夫妻雙方,離婚的第一大原因不是家庭暴力、不是出軌,而是家庭瑣事。

千百年來,人們認為到了合適年齡結婚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忽略了雙方進入婚姻的前置條件,即婚姻談的不僅是感情,還要看雙方的價值觀和生活態度。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人們的自我意識也越來越高,希望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實現自我價值。但是一旦選擇進入婚姻,雙方都需要慎重考慮,婚前就家庭分工、財物管理、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現實問題進行具體溝通,以免婚后由於缺乏寬容和耐心而產生無法調和的矛盾。

對於經過深思熟慮決定離婚的夫妻,也許“離婚冷靜期”意義不大,但至少是無害的,就用這30天來緬懷曾經的酸甜苦辣、思考未來的人生走向吧。

網上有人說,“看到‘離婚冷靜期30天’刷屏,我陷入了‘結婚冷靜期’”。這又何嘗不是一件好事?要把婚姻“當飯吃”,把愛情“當點心吃”。婚姻本就是理性的產物,它承載的不僅僅是那一點點小情小愛,還有責任、擔當、合作、寬容、耐心和共同的人生目標。

有人說,男人結婚是因為疲憊,女人結婚是因為好奇,結果雙方都大失所望。希望更多的人慎重對待婚姻,不要因為一時沖動、疲憊或好奇而輕易步入婚姻殿堂。婚前做好溝通、理性看待婚姻生活,婚后相互扶持、用心經營、創造和諧的家庭環境,這樣不但有益自身、家人和家庭的健康發展,而且有利於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為整個人類的進步貢獻力量。

本報記者 王明峰整理

■ 程女士 河南南陽 公務員

沖動“剎車” 理智“在軌”

我覺得設置離婚冷靜期非常好。

有一種說法,結婚是兩個人的事,離婚是兩個家族的事。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還涉及到孩子、雙方家族,不能因情緒狂躁而失去理智,輕易草率去決定。30天的時間正好,長短適宜,符合人心世情及社會現實需要。雖然自己當年經過月余考慮,最終義無反顧地走向分手,但我支持這種讓人慎重考慮的做法。

我的婚姻就充滿了兒戲。前夫因為在朋友家門口偶然遇到我,一見鐘情,隨后開啟死纏爛打模式,許多天堅守在我家附近,期望邂逅,獻鮮花、送禮物、請吃飯、看電影、陪游玩、接送上下班,想方設法把其他男孩從我身邊趕開,還在我父母身上做工作,終於使我無可奈何地屈服,嫁給了他。婚后兒子出生,繁瑣的家庭生活使他日漸不耐煩,本性逐漸暴露出來,認為我已成為妻子,進了保險箱,就開始獵艷其他的漂亮女性。他一次次出軌,我一次次原諒,他再一次次傷害我,甚至在我出差的日子裡,他把女人領到家裡來鬼混。我指斥他,他竟然對我多次家暴。失望之余,我提出了離婚。雙方老人勸慰,爸媽說為了孩子,讓我認真思考一個月。經過深思熟慮,我認為他江山易改本性難移,而我想過清靜安穩的生活,於是毅然決然地離婚了。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所以,為了社會穩定,法律保障離婚自由,也反對輕率離婚。離婚冷靜期,考驗的其實是雙方對婚姻、對人生的態度。

30天的離婚冷靜期不是枷鎖,不違背“離婚自由”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沖動,並且它隻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遇到家暴,應當注重收集家暴証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固定証據,向法院起訴,爭取盡快判離。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沖動離婚的人一劑后悔藥,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讓狂躁“剎車”,使理智“在軌”。設置個緩沖期,能杜絕部分人腦袋一熱的沖動,會挽救一些婚姻,讓冰冷的法律具備溫馨溫暖的人情味。

路漫漫整理

■ 農 布 雲南德欽 法官

緩沖期內 當心變數

30天的離婚冷靜期,個人覺得有利有弊。我經手的離婚案子很多,以前多次勸和,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這應該相當於現在的冷靜期。

幾年前,我審理了一起離婚案子。由於旅游業的興起,男方為了家庭增收,出去開旅游車。一來二去,見的世面多了,人也變得精神了,在外面認識了很多朋友,電話、微信也多。女方因此變得疑神疑鬼,總是查丈夫的電話,即使他人在外面,也常常視頻查崗,期間難免有些誤會。男方對女方的無端猜疑很是憤怒,日積月累,最終來到法院要求離婚。我認真地為他們算了一筆賬,包括雙方家庭的經濟賬、親情賬(孩子),最終兩口子放下猜忌,重新牽手。

當然,事情總是相對的。冷靜期也有可能成為矛盾激化期,轉移財產、家庭暴力都有可能發生,甚至個別家庭會出現民事轉刑事案件。在我們法院,家庭矛盾變成刑事案件並不是個例,有的演變成命案。這樣說來,冷靜期就需要我們執法人員視實際情況具體操作,對於確實不能調和的婚姻一定要果斷處理,以防事后發生事故。

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交際越來越廣,離婚也比過去多了。離婚程序中增加“30天冷靜期”,可以給頭腦一熱就想離婚的人一個緩沖期,一旦冷靜下來,認識到自己的沖動,雙方就會復合如初。但冷靜期內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冷靜”,而是可以利用親情等資源,讓雙方真正冷靜下來,消解心中的芥蒂。

當然作為執法人員,我們一定要高度警惕冷靜期內出現的一些變數,防止出現家暴、“突擊花錢”或轉移財產,讓冷靜期真正成為修復家庭破裂的緩沖期,使瀕臨破裂的感情和好如初。

江 初整理

■ 費 燕 北京 互聯網創業者

冷靜之后 一別兩寬

在婚姻這個圍城裡認為自己幸福或者不幸的你我,一定在心裡默默推演過關於離婚這件事。理論上人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比結婚的時候更加猶豫不定或者患得患失,因為畢竟不似結婚時年輕沖動不計后果,而且離婚時涉及的人和財產的難題常常比結婚時來的要多。

人們離婚無非是因為不再相愛,或者又一次發現了自己以為的真愛,還可能是無法和對方的家庭共存,還有就是生不生孩子?要不要二胎?是不是必須有個兒子或者女兒?還有的也許是為了買房賣房時能省點兒稅錢或者是貸款利率和北京的購車指標,還有分割債務責任……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婚姻應該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幾次大選擇中最重要的那一次。

不論結婚還是離婚,都應該要謹慎謹慎再謹慎。不穩定的婚姻不僅會對財產安全造成影響(離婚基本就是一次財產大幅縮水),對孩子今后的教育、婚姻、事業也不會產生正向影響。更何況僅僅因為一次吵架而話趕話僵持不下、礙於面子和死不認錯就草率行事的離婚悲劇也不在少數。

至於家庭暴力、突擊花錢和財產轉移這樣的極端例子,相信存在類似情況的家庭,本來在財產安全管理、家暴零容忍方面就一直存在問題,這些矛盾的解決方案絕對不是原來的協議離婚流程就可以解決的。

人生中,婚姻這件大事真的需要我們能有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在一個更高更遠的地方審視、思考,冷靜下來想一想,在彼此共處的關系裡,我們自己錯在哪裡了?如果不做改變,我們還有沒有機會和必要開始新的一次旅行?如果我們自己成長了,這段感情是不是就真的結束了?

我想,冷靜之后真的需要一別兩寬的,也許恰恰是我們和那個曾經負能量滿滿的自己。一個自足且快樂的你,無論如何都不會過得很差。

觀點

■ 薛亞利 上海社會科學院 副研究員

“三十天冷靜期”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一部法規及其條例合理設立或增減的初衷,應該是覆蓋最廣范圍人群且對其有益。《民法典》離婚程序中新增的“30天離婚冷靜期”,如果解讀為只是應對“閃婚閃離”“沖動離婚”和“賭氣離婚”等非理性行為,顯然是不夠的。

人性是復雜的。具體到離婚這一行為決策,至少可以看到經濟的、情感的和社會的三種動機。對“30天離婚冷靜期”解讀為干涉“個體離婚自由”或“變相處理財產”的說法,只是一種簡化人性的假設推斷。僅從社會動機而言,離婚就有很多超出個體層面的社會因素,例如,社會流動讓不同地域的人結識並締結的婚姻日益頻繁,這挑戰了配偶雙方的婚姻調適能力、飲食習慣、風俗習慣、消費水平等看似與婚姻距離較遠的因素,而這些都是引發婚姻危機的客觀動因。

追溯離婚的多層次原因及復雜人性根源,並不是直接推論“離婚冷靜期”的合理性,而是為論証“離婚冷靜期”的合理意義,需要借助政策手段才能凸顯出來。

走到離婚的地步,通常是當事人對化解婚內問題陷於絕望,但凡還有解決辦法,沒有人願意對投入良久的婚姻決絕放手。近些年來中國社會生活發生巨變,觸動婚姻家庭隨之而變,進入婚姻的每一個人,都需要認識社會和婚姻家庭的變化及面臨的挑戰到底是什麼。更為重要的是,每個人需要掌握應對這些挑戰的婚姻發展規劃、共同財富管理、夫妻溝通策略及親子教育技能等,這些才是一段婚姻得以維持的堅實基礎。如果這些因素不具備,為了逃離一段婚姻而進入另外一段婚姻,隻能是重蹈覆轍。

可見,“30天冷靜期”不能僅僅是一個條例的橫空出世。作為面向社會的普適性法規,我們期待看到相應的條例解釋以及針對社會問題的相關政策化解之道。“冷靜期30天裡能做什麼”應該成為一個思考的落腳點,在這期間應該有一些新內容。例如:與婚姻建設相關的各種幫助措施﹔除了調解之外,是否還可設置婚姻溝通、理財規劃、家庭教育等培訓項目或學習課程供當事人選擇?婚姻作為一項社會制度,事關勞動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但婚姻又由個性化的個體組建而成。我們希望婚姻保持穩定、發揮正向功能,但前提是圍繞婚姻應有更多符合人性的意義解釋及配套的制度支持。(微 宇整理)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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