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游戲鏈接被判開設賭場罪

發朋友圈就能賺錢?很可能是個坑

2020年10月29日08:28  來源:昆明日報
 
原標題:發朋友圈就能賺錢?很可能是個坑

  “疫情期間我沒辦法工作,聽朋友說發微信讓別人掃二維碼就可以賺錢。”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網絡賭博案件,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推廣“手游”App,卻被判處開設賭場罪。

  因為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少人無法出門工作甚至失業,隻能在家打游戲,一些宣稱“發幾條朋友圈、轉發幾個微信群”就能賺錢的游戲軟件、網頁鏈接“拉”了不少人“下水”,疫情期間因網絡賭博被判刑的人不少。

  發兩條朋友圈就能賺錢

  這樣的鏈接不要點

  2020年2月,李某聽朋友介紹,推廣“某娛樂”手機App軟件,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轉發推廣就可以賺錢,於是成為“某娛樂”賭博網站的代理。李某利用“某娛樂”手機App軟件,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進行推廣,對外招募賭客組織賭博活動,同時發展代理下線,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至案發時,李某共發展代理下線23人,獲取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694.21元。該案經五華區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李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從中獲利,但是代理級別較低,且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對其作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的判決。

  因涉及網絡賭博被判刑的行為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像前述李某一樣,為賭博游戲作推廣,邀約他人參與線上賭博的,還有一類,則是以此為業,注冊成立公司、網站,以公司的名義參與賭博的。

  賭博雖發展至“線上”

  法律的界限一直在線

  雲南睿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剛貴代理過多起與網絡賭博有關的案件。李剛貴表示,生活中,在手機上玩“斗地主”“麻將”游戲非常普遍,但游戲娛樂與網絡賭博之間的界限是什麼?“我認為主要是看參與者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李剛貴說。其中是否涉及犯罪的一個主要依據就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但不是一涉及財物就算營利,比如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以及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棋牌室經營行為,不能當作賭博犯罪行為。”

  生活中,接受朋友“三缺一”的邀約進入網絡游戲室進行游戲甚至押注賭金的行為比較常見,這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押注金額的多少對行為性質是否有影響?李剛貴說:“我國法律對此作了詳細界定,金額的多少確實與行為性質有關。參賭賭資較大的,根據具體情節可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起訴。若轉發游戲鏈接幫助推廣並從中抽成,則屬於代理行為,即便自己不參賭,隻要接受投注,則涉嫌開設賭場罪。”

  李剛貴表示,網絡賭博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認定行為人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均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辛亞潔)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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