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職業病困擾的勞動者不該被法律拒之門外

2020年10月28日08:5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受職業病困擾的勞動者不該被法律拒之門外

  一個患塵肺病的老人,多年來申請工傷屢屢被拒,如今終於等到了司法伸出來的有力援手。

  據報道,74歲的易成勛,早年在當地煤礦挖了11年2個月的煤。2018年2月,易成勛被診斷為“職業性煤工塵肺三期”。2018年3月開始,易成勛向重慶市榮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榮昌人社局認為易成勛所申請的用人單位股份制改革后,主體已消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之后,易成勛與榮昌人社局打了多場官司,今年5月,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中止訴訟,並建議易成勛向該院申請司法救助。

  雖說從法律上講,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都應當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但具體到現實中,勞動者想要申請工傷認定並非易事。翻看近年來的報道,因為種種“奇葩”原因申請被拒的事例並不少。盡管易成勛有在當地長田坎煤礦工作多年的經歷,且被確診為塵肺病,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充分,可沒有料到的是,一句“主體已消亡”,便將勞動者維權的道路堵死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在這起事件中,盡管長田坎煤礦進行股份制改革,隨后又發生了公司名稱的變更,但承繼單位理應依法“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值得點贊的是,法院在當事人求助乏力之時,提供了8萬元的司法救助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可以採取一次性輔助救濟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通常來說,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主要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包括一些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証人、鑒定人等,但是該意見也留下了“兜底”條款,即“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也可以作為申請司法救助金的對象。

  從易成勛的實際情況看,的確是需要大力救助的弱勢群體。他屬於農轉城人員,從未享受過住房安置,仍居住在農村,配偶又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生活的主要來源是每月1500元左右的養老保險,除去治療塵肺病所需要的巨額醫療費用外,已無法負擔正常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遭遇急迫困難的申請人提供司法救助金,可謂是“雪中送炭”,有利於當事人獲得救濟,解燃眉之急,如此也體現了司法的人本關懷。

  當然,提供司法救助金,並不等於達成了“交易”。一個受到職業病困擾的勞動者,本不應被法律“拒之門外”。根據法律規定,他“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有關職能部門也應秉承法治精神、釋放更多善意,作出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決定。(劉婷婷)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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