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推進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保護家暴受害者

2020年10月10日10:11  來源:中新網
 
原標題:寧夏推進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保護家暴受害者

記者9日從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寧夏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寧夏公安廳、民政廳、婦聯共同制定印發《關於推進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有效預防和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辦法》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而採取的民事強制措施,申請人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除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以及離婚、同居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終止監護關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應當提交傷情照片或者病歷、醫療機構檢查報告,親友、鄰居或者村(居)委會成員等作出的証人証言,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書、接處警記錄、詢問記錄、詢問筆錄或者民警証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社會組織相關記錄和証明,信件、錄音、錄像、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以及加害人的悔過書、保証書等証據証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辦法》強調,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暫時不能或者不宜回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聯組織等申請庇護。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聯組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依據職能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費用,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楊迪)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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