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內容觸犯法律平台應該擔責嗎?專家這樣說

2020年09月27日08:4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直播內容觸犯法律平台應該擔責嗎?專家這樣說

  直播觸法,平台該擔責嗎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網絡直播 平台責任

  概述

  近日,一段男子在某直播平台直播性侵女生的視頻截圖在網絡上流傳,引發廣泛關注。多部門聯合發聲,對此展開調查。

  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社交方式,網絡直播豐富了人們的生活,受到廣泛歡迎。隨著網絡直播平台的快速發展,為了博取點擊量、牟取經濟利益,一些主播費盡心思找亮點,網絡直播有時成為教唆、幫助違法犯罪的傳播平台。網絡平台如何規范發展?在現行法律法規基礎上,民法典作出了規定。

  案例

  6月10日,網傳“滴滴司機性侵直播”引發輿論強烈關注。最后卻發現,這是一場營利直播行為。根據警方調查結果,網傳視頻中車某濤、郜某琦為夫妻關系,二人公開進行色情表演。兩人並非滴滴司機,但以“滴滴司機、女乘客”為噱頭吸引他人觀看並牟利。

  6月15日,滴滴出行正式起訴“性侵視頻”表演者及其直播平台。

  法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說法

  張海燕(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強化直播平台民事責任承擔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直播成為一種新興行業,它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豐富人們精神娛樂生活的同時,也出現一些直播內容違法亂象,構成民事侵權甚至違法犯罪,引發社會輿論關注。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直播平台在其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社會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是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網絡直播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隱私權、肖像權等民事權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直播平台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網絡直播平台與主播形成的是勞動合同關系,主播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由平台承擔責任。如果二者僅僅是合作關系,主播的直播內容存在侵權行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這種責任屬於過錯責任。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從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細化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等方面,對網絡侵權責任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比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知道”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就加重了直播平台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其應當對於平台置頂、轉發、推薦的內容更為審慎。

  直播平台作為一種新型業態和連接網絡主播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傳播媒介,在蓬勃發展的同時產生了一些不容忽視的負面問題。對此既要通過落實民法典的規定強化民事責任承擔,又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監管,從而促進直播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對直播平台經營者而言,首先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平台監管措施和處罰方式,嚴格查處直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其次要強化平台的自我管理監督,加強平台內直播內容生態治理以及審核把關,及時糾正出現的違法違規直播行為﹔再次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証、依法處理,確保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懲處,從而規范行業行為,淨化直播行業生態。對行業主管部門而言,在民法典之外,還要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網絡直播單行法規范的要求,著力在主播實名制認証、直播內容審核、隱私保護、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及黑名單管理制度等監管的重點與難點問題上下功夫,把相關監管措施落實落地,從而促進網絡直播行業的良性發展。(陳慧娟)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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