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方發布通告

11月1日前 這類犯罪自首可從輕處罰

2020年09月24日21:08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人民網昆明9月24日電 (程浩)昆明市公安局24日發布的《關於敦促買賣銀行賬戶及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稱《通告》)稱,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通告》稱,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支付(資金支付結算幫助包括:利用銀行賬戶或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結算幫助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行為人盡快投案自首。凡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行為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通告》還稱,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的,公安機關將和司法機關從嚴查處。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照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証件罪的,依據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依據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通告》還稱,凡知悉買賣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人員的情況、信息的公民,應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並對檢舉揭發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護。凡是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通告》還列出舉報電話:昆明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 0871-96110﹔昆明市報警電話 0871-110。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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