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疏忽 兩歲男童被遺忘在轎車內不幸死亡

2020年08月12日08:5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致命的疏忽 兩歲男童被遺忘在轎車內不幸死亡

玄玄(化名)生命最后時刻經歷了什麼,無人知曉。

8月6日一早,這個2歲5個月的河南欒川男孩穿著一身“機器貓”卡通服飾,坐上了一輛轎車。車子開往2.5公裡外一家國學讀經班,駕駛員是讀經班的負責人蔣某華,后座上還有另外兩名年齡稍大的幼童。

轎車在張貼著“弘揚傳統文化,打造書香欒川,少年強則國強”橫幅的小樓前停下,此后近9個小時,玄玄沒有出現在蔣某華的視線中,而她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這一疏忽奪去了玄玄幼小的生命。到當天下午5點左右被發現時,玄玄已經面部青紫,身上布滿抓撓的傷痕。

玄玄的去世,在這個不大的縣城引起了極大的關注。“這老師太不負責任”,幾乎每一個受訪者都向記者表達了類似的情緒。8月7日,欒川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蔣某華在駕車接送3名兒童去看護中心時將一兩歲男童遺忘在轎車內,導致其死亡。蔣某華被依法刑事拘留。

“不從法律上說是‘意外’,從法律上說是‘過失’。作為老師,到教室以后,應該清點一下學生的人數,履行‘預見’的義務,她沒有盡到這種義務,所以按照過失致人死亡刑拘她。”8月10日,欒川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趙林科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警方6日下午就初步地採取措施,受理案件,7日凌晨立案進入程序,抓緊時間偵辦,“今天已經向檢方提請批准逮捕,給社會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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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玄是家中的第二個孩子,事發后,他父母的精神狀態瀕臨崩潰。他們來自距縣城50多公裡的鄉鎮,為了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一家人租住在縣城的大南溝社區。

蔣某華同樣在該社區居住。現年47歲的蔣某華來自四川成都,此前承包過一家旅行社,為方便游客記憶,她自稱蔣婉並沿用至今。2014年,她隨做電力生意的丈夫來到欒川,代理銷售一款足療保健品。

2016年2月4日,蔣某華聽了一場推廣國學親子教育的講座。“真的很感動我。”她在QQ空間寫道,“大家迫切地想要加入到這個‘傳統文化讀經學’群。”

自此,她開始推廣所謂的“兒童讀經”教育。起初是在她經營保健品的門店外免費提供書籍和場地供兒童誦讀,隨后也在一些中小學開辦公益讀書會來擴大影響。2018年4月,她注冊成立了欒川縣城關鎮智慧寶寶兒童臨時看護服務中心,位於她租住地附近的南苑新村小區。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其經營范圍為兒童臨時看護服務。但實際上,這家機構一直以“賢德讀經家學館”的名義經營國學讀經輔導班。

按照蔣某華的說法,“給孩子每天誦讀四書五經的內容,大量反復給孩子誦讀,不用管孩子懂不懂的問題,整體輸入,持之以恆,最終孩子經過訓練后的讀書能力和記憶肯定高於沒有培訓的孩子。他們以后的生涯中的讀書量超出想象,可以有上千萬字。”

輔導班招收對象是兩歲半至6周歲幼兒階段的孩子,“全日制”開展“讀經教育”,每人每月收取1000元費用,提供午飯和晚飯。此外,蔣某華還開設招收7歲以上生源的“業余讀經班”。

南苑新村居民李娜,曾幫蔣某華負責這個國學讀經班的伙食。她說,當時場地小,最多的時候也就20人,有兩個老師負責帶教,家長自行接送。“蔣某華對孩子們比較嚴厲,人也挺好,能看出來確實想把讀書這個事情做好,可以說她已經鑽進去了。”

日常相處中,李娜覺得蔣某華是刀子嘴豆腐心的人:“平時如果是你犯的什麼錯,她當時把你罵得,根本就沒法跟她講話了。過后她又該說什麼說什麼,跟什麼都沒發生一樣。”

在她看來,蔣某華的教學方法確實有效。“就讓孩子們手指著字,一個字、一個字地指著讀,效果特別好,書也讀了,字也認了。”李娜的女兒那時上幼兒園大班,晚上放學回來,她都讓女兒到這裡跟著讀書。“上一年級之后,識字量大,就不是那麼吃力,(蔣某華)做這個做得挺好的。”

2019年,為了擴大經營,蔣某華將門店搬到了欒川縣陳家門社區教師新村附近。三樓供孩子們讀書、住宿、飲食,二樓是活動場所。在二樓的門口,她挂上了“國學之家”的匾額。由於新址離家遠,李娜離職了。

盡管相隔2.5公裡,良好的教學口碑讓不少住在南苑新村附近的家庭繼續選擇蔣某華的輔導班。其中也包括玄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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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8點17分。”在欒川縣殯儀館外接受河南電視台都市頻道採訪時,玄玄的外婆很確定外孫上車的時間。

當天,這輛私家車的駕駛座上坐著蔣某華,后排坐著玄玄和另外兩名兒童。辦案民警証實,這輛車沒有安裝為兒童設計的安全座椅。

車在輔導班門口停下。蔣某華和另外兩名兒童下了車,但玄玄沒有——目前尚不清楚他當時的狀況,但可以確定的是,蔣某華下車后,一邊和一位家長說話,一邊按下了手中的鑰匙,鎖住了車門。此后,她也沒有清點人數,確認玄玄的存在。

辦案民警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玄玄之所以乘坐蔣某華的車輛,“因為離得比較近,出來直接帶上,省得家長送”。當時班裡有孩子發燒,蔣某華下車的過程中在和家長、老師溝通這件事,因此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玄玄,直到下課。玄玄的外婆表示,下午5點15分,蔣某華還曾給她打電話,問她把孩子送到車上沒有,“我(反問)說我咋沒把孩子送到車上”。

輔導班樓下一家二手車行的員工趙龍(化名)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下午5點多,蔣某華打開車門發現了玄玄,將他抱上樓,但“救護車來的時候已經不行了”。警方也趕來封鎖了現場,封存了附近的監控視頻,並將涉事車輛拖走。警方認定,玄玄被發現時已在車內死亡,但具體的死因有待具體的鑒定結論。

氣象記錄顯示,當天上午9點,欒川縣城的平均氣溫為23.8攝氏度,到下午1點已攀升至30攝氏度,下午4點溫度達到當天的最高值32.8攝氏度。“這裡地形開闊,上午太陽一直晒著,得到下午3點才慢慢有些遮擋。”趙龍說。

在他看來,這一悲劇原本可以避免。“平時她車停在這兒,有時來車上取東西,誰知道那一天沒有。她有時候車門都沒鎖,偏偏那天把車鎖得那麼嚴實。”

趙龍說,這輛黑色的日產軒逸轎車當天就停在二手車行門口,他的同事幾乎都要從這輛車旁邊經過,但都沒有感到有動靜。“孩子太小了,也可能醒來已經沒有力氣呼救了,不然我們肯定能聽到。”這輛車貼著黑色的單向透視膜,如果不湊近細看,很難發現車內有人,辦案民警也証實了這一點。

平日裡接觸下來,趙龍覺得蔣某華是一個看起來風風火火、辦事不拖拉的女人,“走起路來挺快的”。事發后,他感到很氣憤,“太不負責任!下車都沒看一下,吃飯上課什麼的沒發現,睡午覺床上少一個人都沒發現?”

事實上,在當地,有人自稱經歷過蔣某華的“疏忽”。南苑小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居民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他7歲的孫子去年暑假曾到蔣某華的新門店上課,“早上送去了,兒媳婦中午去接,都不知道孩子去哪兒了,兒媳婦嚇哭了,趕緊報警。”

后來,孩子自己跑回來了。“沒出啥事,我們就沒吭氣,也不敢再送過去了。”他說,“蔣老師要是當時接受了教訓,看好學生,不會出這事。”

李娜回憶,在南苑新村門店時,蔣某華沒有點過名,一看就知道誰沒來。“她對孩子們嚴厲,但我感覺她特別愛孩子。平時誰生病了,她都會非常關心,時不時也給他們送點小禮物,買好吃的。這對孩子來說是個悲劇,對她打擊肯定也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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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社會確實有警示意義,原來隻在媒體上聽說過這種事,這回真實地發生在身邊。”欒川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趙林科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何況她這個車輛本身也不具備校車的資質。”

一位當地工作人員向記者舉例:“這就和兒童溺水一樣,每到暑期就強調要家長注意教育和監管,預防孩子溺水,但每年還是出現類似的事件。”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全球兒童安全組織2017年聯合發布的《中國青少年兒童傷害現狀回顧報告》顯示,中國兒童傷害最為高發的時間段為七八月,佔到全年的20%。中國兒童意外死亡率排名第一的是溺水,佔據1-14歲兒童意外死亡事件的50%,排名第二的就是道路交通傷害。

事實上,類似的幼童遺忘校車致死事件屢有發生。一個月前,廣東遂溪一名5歲幼兒在上午乘坐校車時,被遺留在車裡,直到下午才被發現。去年5月23日,湖北省通城縣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校車內。去年5月30日,海南省萬寧市一名4歲半的男童經歷了同樣的“被遺忘”。這些孩子最終都失去了生命。早在2007年5月至9月,全國就有4起此類事件的公開報道。

2017年,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員趙文鬆對35起兒童被遺忘車內造成的事故進行了分析。他發現,類似事故的發生時間集中於5-7月,主要年齡為3-5歲兒童。這一年齡段的兒童沒有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救能力,又不像更小年齡的嬰幼兒會引起家長和校方全時段關注。絕大多數導致兒童在車內受傷、死亡的原因均為“熱射病”,兒童在高溫環境下體溫上升、體內水分散失的速度遠比成年人快,體溫達到41.7攝氏度時就可導致死亡,而夏季車內溫度可達52攝氏度以上﹔除了“熱射病”之外,還伴有其他一些傷害,例如窒息和中毒。

他還發現,兒童被遺忘校車內事故的死亡率高於私家車的情況,一個很顯著的原因是校車有專門停放區域,很難有人發現被困兒童﹔被困私家車的兒童有時會因交警及路人的發現而得救。

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曾發布通知,要求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跟車教師負責在幼兒上下車時清點核對人數,校車駕駛員負責在收車鎖門前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

2012年4月,國務院發布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但上述條例所稱校車,是指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一些輔導機構常使用社會車輛接送學生,因缺乏管理和規范,車輛及駕駛員水平大都參差不齊,仍是監管的難點。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去年梳理多起案例判決書及公開報道后發現,多份判決書顯示,此類案件涉及的罪名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判決結果多是緩刑。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案件中,法院均認為被告人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同時適用緩刑。

有專家認為,相關人員明知幼兒更需要關注保護,稍加留心就可以避免悲劇發生,可還是將幾歲的幼兒悶死在車內,無論如何都無法評價為“情節較輕”。

“因為我的大意,沒給‘旺仔’拴好狗繩子,結果鬧出一場車禍……可憐的小家伙,骨盆脫臼加骨折……都怪我。”

2013年3月26日,蔣某華曾在QQ空間這樣表達對愛犬受傷的愧疚。7年后,她的又一次疏忽,帶走的是一個人的生命。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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