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私自錄音還當証據交給法官 一女子被罰款5000元

2020年04月08日08:25  來源:雲南日報
 

【案情】 日前,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原告陳某是一名74歲的老人,其訴稱被告陳某某、尹某夫婦幾年前向他借款,期滿后經其多次催要未還。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尹某稱陳某在說謊,“擔心法官偏袒陳某”,遂用手機私自對調解過程進行錄音。尹某的舉動被發現后,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對其勸阻,明確告知她法律規定調解過程中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尹某仍未停止錄音行為。在法官“如果繼續錄音就依法對你進行拘留”的警告下,尹某才停止。被責令刪除錄音時,尹某稱自己已刪除了錄音文件。因當時尹某身邊帶著嬰兒,法警未對其搜身檢查。

然而,幾天后,陳某某、尹某夫婦再次來到法院,交給法官兩樣東西:一份文字資料和一張光盤,並稱這是在調解時自己錄下的“証據”。原來,尹某不僅沒刪除錄音,還復制成光盤,並整理成了文字資料。尹某的行為違反法庭規則,屬於藐視法庭。

【處罰】 法院認為,在調解過程中,尹某未經法院法官允許,用手機私自對調解過程錄音,並把錄音復制成光盤、整理成文字資料,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當進行處罰。考慮到尹某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並表示願意在以后的訴訟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對尹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對尹某實施拘留處罰,但其尚處於哺乳期,孩子才1歲多,出於對當事人的人文主義關懷,考慮到尹某夫婦認錯態度較好,並且已經寫下了悔過書,法官決定暫不對尹某實施拘留。

【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法院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款、拘留處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但應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法官表示,在法院開庭或調解過程中,未經允許不可錄音、錄像、攝影,如果確有錄音錄像的需求,需要事先申請,得到法院的允許才能進行。希望每個人都對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嚴格遵守法院秩序,不要以身試法。(查小高)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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