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消弭於“發端”的環境污染事件

2020年02月18日08:04  來源:昆明日報
 

昨日,安寧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發生在張家壩水庫的環境資源案件進行公開宣判。這起案件經群眾舉報后,當地公安、環保、應急、水務等部門迅速介入,將一起環境污染事件消弭於“發端”,反映了安寧上下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

安寧張家壩水庫,也稱“寧湖”。湖面波光瀲灩、湖邊樹木郁郁蔥蔥。2019年5月21日上午11:40,有市民在寧湖公園散步時發現,公園一公廁旁的排水口有紅色廢水排放到湖中,遂向安寧公安機關報案。

民警和環保、水務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來到現場調查。那是寧湖的一個補水口,附近水體已被染紅,水質受到小范圍影響。經檢測,紅色污水pH值為4.34,氨氮含量為52.5mg/L,化學需氧量為7500mg/L,3個指標明顯異常。

安寧市水務局立刻安排人員施工“搶救”,下午2點不到,就完成了出水口封堵應急工程,防止水質進一步惡化。

與此同時,按照管網圖排查污染源。下午6點多,民警發現安寧新哨灣村旁有一雨水排水管道被鑿開,埋入了一根白色塑料管。順著塑料管,找到了一間300多平方米的自建民房,屋內正在從廢甲醇中提煉燃料,存放了53050.68公斤廢甲醇,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廢甲醇封存在案發現場。

在案件審理階段,安寧市人民法院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制定了消除隱患預案。已對涉案庫存的廢甲醇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所幸已排放的污水不多,經過湖水稀釋和自然淨化,寧湖水質未受影響。

昨日,安寧市人民法院與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資源案件進行聯合宣判。邱某等3人未採取相應防范措施,長期貯存、擱置危險廢物,並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處置有毒物質,構成環境污染罪﹔田某等3人明知邱某等3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仍向其提供危險廢物,亦構成污染環境罪。涉案的邱某等6人均已被依法懲處,還要承擔廢液的處置費、水污染應急處置費和罰款總計40多萬元,並向公眾賠禮道歉。

“這一案件,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協作。”安寧市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是生存之基、發展之源,也是民生之本。安寧將繼續以法治力量守護綠水青山、留住藍天白雲。(記者唐麗報道)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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